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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娱乐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主题论坛嘉宾讨论 2017年12月24日,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改制会员大会暨2017年年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顺利召开。国内影视娱乐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受邀参与了本次会议,并对影视娱乐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度研讨。《娱乐法内参》经授权对大会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发布。以下为大会第二单元“影视娱乐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主题论坛嘉宾讨论相关内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毅教授(以下简称刘毅教授):下面进行第二单元论坛的第二个环节,即关于影视娱乐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主题沙龙讨论。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易继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李丹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梁迎修教授,北京电影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琦副教授。刚才我和承韪教授实际上是抛砖引玉,简单介绍了我们的思路,几位老师都是资深的法学学者和教育专家。接下来,有请各位嘉宾就影视娱乐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这两个话题畅所欲言。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谢谢会议的邀请。我今天谈两个问题,一方面我觉得成立这样的学会非常有必要,开展影视娱乐法的研究和教学也非常有必要。另一方面就是讨论影视娱乐法学本身可能面临的一些困难和今后发展的方向。先从第一方面开始。对于影视娱乐法,包括广义的娱乐法,承韪刚才已经做了一个体系的介绍。我国法学教育从1977年、1978年初恢复以来已有40年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改革和突破的问题。5月3日习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也提出了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新兴学科开设不足,以及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不够,回应社会实践的能力不足等等现实的问题。对于影视娱乐法而言,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学术领域,但学术界要么就是轻视之、置于不理,要么觉得这个领域高深莫测,不愿意也不敢介入,导致在这一领域形成了空白。从清华的学科建设学科布局来讲,今年我们和其他六所学校一起进入了法学学科双一流建设。我们法学院经过长期的讨论,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在继续发扬保持清华的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的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的研究,娱乐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项目。我本人09年在哈佛做访问学者时,有接触过影视娱乐法行业。大家都知道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宋海燕教授来北京时的大力推广和普及,加州洛杉矶大学(UCLA)的前院长也极力希望清华开展娱乐法教学,以及我在我们学院的大会上也多次动员。但是大家一听娱乐就想到了百乐门,感觉到这个专业比较陌生。所以这个学科需要更多的人意识到它的重要性,需要更多的人投入推广这个学科的事业当中,这个学科确实是一个值得发掘的宝库,今天这么多参会的各位学者也已经表明了这一点。我们清华大学法学院会推动包括娱乐法、网络法、人工智能、医疗卫生体育法等等在内的新兴交叉学科,作为未来双一流建设的一个重点,所以我们愿意参与其中。第二个要讲的就是娱乐法发展可能面临一些困境。娱乐法和其他刚才我提到的所有的交叉学科一样,都会面临着“马法”(law of horse)的问题。所谓“马法”问题,就是有人研究马的所有权产权的问题,有人研究马的买卖即合同交易的问题,还有人研究马把人踢伤了之后的侵权问题,实际上,这些法律问题在不是马的其他客体上也都存在。刚才承韪提到了王宝强事件,那王宝强的事情和非王宝强的人的事情相比有没有特殊性?是不是一个影星或者某一个球星和他身上发生的事情就是娱乐,而其他人身上发生就不是娱乐。或反过来从另一个角度说,已存在的问题在所谓的娱乐法当中有哪些特殊性?所以要防止娱乐法的泛化,就要明确娱乐法当中的核心的东西,以避免这个学科成为一个所谓的“马法”。实际上在所有的交叉学科当中都存在着一个非常大的困难,解决这一困难有不同的路径。一个路径是,我们可以把传统的学科,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等进行延伸,延伸到在娱乐产业领域予以具体化。以我所从事的民法领域为例,娱乐产业中存在很多合同的问题,比如投资、导演与制片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是通过合同来配置,以及劳动合同、隐私权的侵权、知识产权等等问题。具体化的过程,即通过一个方式,将原有的基础学科延伸或者扩容到一个具体领域。但这个路径不一定能满足从事这一学科之学者的期望,他们希望新兴学科能有更强的独立性,即寻找到自己的井冈山根据地。实际上,从早期的经济法、环境法到后来的医疗卫生法、体育法和网络法以及目前讨论的娱乐法都面临这样一个困境,即能不能找到一个自己独立的根据地,换言之,拥有其他领域不能够染指的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独立的基本的话语范畴、独立的知识体系。第二个路径是推倒重来。建立一个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尽管比较困难,但也并非毫无可能。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是需要转变思路。娱乐法本来就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传统学科,它是以社会问题为主导而形成的一个新兴交叉学科,这一点我已于2008年在《比较法研究》的第三期发表的文章上提出,那个时候我就意识到法律教育要做出改变以适应这一现状,那篇文章中提出来法学教育需要三个转变,其中一个是法律教育像医学一样,医学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之别,法学应该类比,分为相应的基础法学和临床法学。这篇文章针对时代的发展呼唤临床法学,但是广义上还涵盖了以法教义学为主的规范法学,以数据和事实为基础的实证法学。我们法学院的推理是逻辑推理,但是逻辑推理与实践的结论往往是相反的,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在数据和事实基础上的实证分析法学。另外,法学未来的发展要以学科为主导转向以问题为主导,我倡导法学中的理科和工科之别。我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是法律中的理科,像数学物理化学一样,而对于最重要的几个航空航天机械制造这些工科,可以类比包括娱乐法在内的新兴的交叉学科,需要我们对其重新审视。它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不必依附于传统学科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的独立道路,这是我对于娱乐法在内的新兴交叉学科的一个期待,作为发言与大家分享。刘毅教授:非常精彩的演讲!首先申教授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对娱乐法进行了肯定,其次清华法学院已经在从事这方面的教学实践了,吾道不孤,在清华法学院这样的国内顶级的法学院里已经有了娱乐法的相关教学实践及学术研究,令我们感到很温暖。另外,申院长从学科的角度对娱乐法学科的发展进行了分析,确实是法学大家的风范,高屋建瓴的指点很有宏观视野,同时也具体地指出了以娱乐法为代表的新兴交叉学科既面临机遇也面临困境和挑战的现实。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作为研究者和实践者今后需要致力去解决的,给我们很好地指点了一个方向!那么接下来请易老师站在北大法学院的角度谈谈您的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易继明教授:刚才卫星分析的比较深刻,特别是他提到的理科和工科及基础理论应用问题。其实我们北大法学院在这一轮学科的评价当中曾经提出来,我们向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学习,经济学分为两类,一个是理论经济学,另外一个是应用经济学。我们法学是不是也应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而不要混同在一起作为一个学科呢?其实这个思路也有最新的数据提供支持。第一个资讯是我们北大法学院今年的博士招生名录的课程修订当中,新开设了娱乐法方向,这是一种尝试。把过去的这个互联网与传媒法方向去掉。另外一个资讯是我们已经举办了两届知识产权娱乐法的培训班,可能在座的一些嘉宾去上过课,或者去听过这个培训班,感觉效果还可以。但是我认为我们可以把培训班的课程范围扩大,不仅在知识产权法内谈论娱乐法,因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遇到的大多数问题会归结到版权,主要是以侵权为基础的这些问题,比较狭窄。事实上它只是内容创新的其中一个部分,比如体育法是不是属于娱乐法的范畴内?体育也是娱乐,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培训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第三个资讯是我们在法律硕士的知识产权方向里面也开始划分娱乐法方向。过去我们也尝试过招收专利代理方向,但事实上专利代理过于狭窄,以专利代理人这个身份去就业的话,就业单位只能选择专利代理公司或者大的研发机构,就业面相对窄。因此,目前北大的现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招收娱乐法方向硕士。刘毅教授刚刚也谈到,我们希望推动这个领域的发展。卫星刚才所谈的学科建设的困境确实存在,因为我们过去的教育,事实上是理论法学为基础教育,把社会行为、社会治理手段抽象出来,比如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我们个体生活的手段相适应就是民法、刑法、行政法。如今我们了解到社会实际上出现了很多新的层级,而且现在的法律教育通过向美国的职业法律教育学习也在扩大,这个方向其实就是应用法学。承韪刚才谈到了,是否将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产业,还需要了解这一行业的具体情况。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当然是民事的问题,那么对于在娱乐法领域内,侵犯明星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有什么新的特点?如果我们的法律硕士在这个领域能有更深入的了解,未来在这个行业里创业,他就很了解具体的情况,即法学学生与行业之间需要一个嫁接,而这个嫁接我们在教育阶段就能够做好。比如,美国专业领域为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有医疗背景,任何一个法学学生对于一个现象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的判断都没问题,但是医疗领域的侵权可能有很多样态,包括保险公司怎么介入、对事故的鉴定等方面,学生在学习阶段对这一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后,就业后的过渡时间会较短,甚至可以直接对接。如此定位我们的教育的话非常有意义。围绕基础理论进行职业教育,此外加上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的思考和分析,考虑行业的文化背景、社会环境,甚至反之积极地影响到行业,对行业进行净化和规范。相对来说,纯粹停留在理论层面的侵权问题、人格权问题的讨论,距离具体的行业太远,对于具体生活的贡献也不大。从学科的业务性质来看,我们希望特别是像卫星这样的顶尖法学院的领导,在这方面做出更多的引领性的东西。那么我们这个学会可以做些什么?我们可以借助学会这个平台,推动学科建设和领域发展,给大众提供丰富的娱乐法内容。这是我们的一个目的,同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是在做公益做好事。刘毅教授:谢谢易教授。易教授在来到北大之前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现在也是北大国际知识产权中心的主任,他在法学教育和学科发展两方面都有很深的研究和造诣,所以提出的这些观点很深刻,也很有普遍性,值得我们再深入学习。接下来有请李丹林老师。您特别有资格来讲这个话题,因为一方面您来自中国传媒大学,是影视人才方面最大的培养基地,同时您又是传媒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所以在这两方面都很有发言权,所以我们十分期待您的高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李丹林教授:今天来参加这个会很高兴。首先我是代表我们传媒大学法律系,对于改制会员大会的举行表示我们的祝贺。其次我觉得刘毅教授、刘承韪教授二刘教授,在推动我们娱乐法治建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的一流的事情表示钦佩。今天我跟易继明老师坐在一起,他是我的母校北大法学院来的老师,所以我也很高兴。我接下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一个方面是我们传媒大学本身在这些年来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的一些情况。第二个方面谈一谈我对学科建设以及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发展的一些想法。2002年时,原来传媒大学的隔壁矿业大学北京校区的法学专业并入到了中国传媒大学。我们进入传媒大学之后,考虑到原来在矿业大学是研究那个地下煤相关的经济法问题,那么进入传媒大学以后,研究这个女字旁的“媒”,便开始进入到传媒领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2003年时我们开了一个会,是关于电视剧艺术与法的学术研讨会,当时国内的著名制片人都来了,比如电视剧红楼梦的制片人在会上提到,经统计,红楼梦电视剧从1986年拍摄起到那时在电视上播放了600多遍,但是没有获得一分钱的版权收入及其他收入,而且对于那个电视剧的版权的主体究竟是谁也搞不清楚。我们传媒大学在这个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首先对于法学本科就在考虑如何结合传媒进行特色培养,其次在研究生教育层面,我们从2004年起就开设了传播法学,有一个博士方向是传媒政策与法规,2005年起有一个硕士的二级学科也叫传媒政策法规。经过十年的建设,2015年起我们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导向的培养,作为适应实践发展的人才的培养,我们也是关注传媒与法律这样复合型的人才培养。其实现在来看,特别是我们的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真的是娱乐法的内容,无论是这个学科还是实践领域的理论知识,我们都有相应的课程。比如我就在给学生讲传媒法基本理论,我们还有专门的影视娱乐法课程,今天我们的嘉宾王军老师的团队就在给我们学生上这样一门课,而且我们有一个毕业生自己立志要做中国最好的娱乐法律师,毕业后到了王律师那里去就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跟传媒大学的其他学科,如新闻传播、动漫游戏学科以及经济管理方面,都有很多交流合作。通过这些年我们这样的教学和科研实践,包括自己对于这一块的实践观察,我们觉得有些事情确实还是我们事先做起来的,而且确实特别有意义。今天看到通过诸多人士的一个努力,特别是以刘毅老师、刘承韪老师为代表的努力,北京市法学会下的影视娱乐法学会的成立,把相关教学科研以及业界法律实务部门的这些资源都集合在了一起,我真的也特别高兴。未来这无论是对于整个领域的发展,还是对于我们传媒大学自己的发展,都会有一个很好的帮助和促进。而且我也特别觉得像王军老师给我们开的那个课程的确非常好,但只有我们有限的学生能够学习和分享,其实它的价值没有能够得到更大的实现和实施。所以我也希望我们今后也能够为咱们的这个影视娱乐法,无论是学会也好,还是各项工作方面,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来做出支持。这是我们传媒大学的一个情况。第二点是讲到娱乐法本身的问题。我在进入传媒大学以后2004年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传媒法学科建设刍议》。现在我们逐渐地对娱乐法这个领域有了更多的认识,传媒法和娱乐法这两者有很大一部分是交叉的,当然各自间也存在不同的领域。那么从传统法角度,我也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做《论传媒法的宪法属性》。如果一定要说传媒法和娱乐法之间有什么区别,可能传媒法里边更主要讲的是针对新闻,一个国家的制度、法律、政策,对于新闻的态度与影响。这一部分内容可能跟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治理方式以及公民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有更为直接的密切的关系。而娱乐法其实也有这方面的问题。美国在50年代前的判例认为电影不应当像其他的公共表达一样,受到同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50年代的一个判例,把电影纳入了第一修正案保护。我们知道娱乐法需要通过产业的方式、市场的方式,需要通过一个一个的具体的影视娱乐组织开发者,通过我们的经营管理市场行为去促进它的发展。可能涉及一部法律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包括民商法与经济法知识产权领域等多部法律的集合体。从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来看,研究传媒法很多时候还会面临大环境带来的困扰和制约,而研究娱乐法整体的环境会更好一点。我想无论是传媒法,还是娱乐法,它的核心价值问题,主要是两大方面。一个是效率问题,另一个当然社会的公正公平这样一个价值问题。那么我们存在的问题始终是我们在强调秩序价值的时候,牺牲了自由和效率的价值,所以这是我认为我们存在的最大问题。但是我们要看到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的发展,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刚刚生效,但是特别是从2013年起我们电影产业的发展,真的是一种迅猛的跨越式的发展。前些年统计我们的电影屏幕比美国还差好多,但今年统计时我们已经超越了,所以这个领域的问题非常需要研究。在我们传媒大学的法学学科之内,以往我们是着眼于整个传媒法学科体系的研究教学,现在我也觉得我们应该以一种更系统化的、更明确的意识发展,对于娱乐法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研究,并且与各界进行更好地合作。因为一个学科从它的萌芽到它的发展,到能够被人们承认为一个学科,系统发展一定少不了。除了对这一领域中实务问题的研究,更离不开对于学科理论本身的研究。在以往教学当中,关于学科本身的内容给学生进行了讲授,但是把它系统化成相关的学科理论的表达成果,我们做的还不够,以后跟各位共同努力,我们希望能够对中国的娱乐法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发展做出一点贡献。刘毅教授:首先我要代表学会对李丹林老师、刘文杰老师,以及远在美国的郑宁老师等传媒大学的法学家团队对本学会的支持表示大力的感谢,然后我们绝大部分高校都在海淀区,你们在东边。虽然距离很远,但是我们的心灵靠的很近,特别是您刚才讲到这传媒法跟娱乐法的一种姊妹法关系,很值得我们进一步地研究。你讲得很有启发性,让我们共同推进这两个学科一起发展更上一个台阶。接下来欢迎王敬波院长。敬波院长是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院长,也是行政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同时还是教育法领域少有的专家,是教育部的法律专家顾问。另外她是我跟承韪教授的师姐,她本人对娱乐法也很感兴趣,很支持我们的事业,下来请敬波院长讲一讲你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感谢这次大会的邀请。首先特别祝贺易会长领衔的北京影视娱乐法会议能够顺利的改制成功,今天举行这么盛大的会议,同时我也很感谢承韪教授和刘毅教授拉着我进入到这样一个全新领域。我一开始来的时候以为会看到很多影视明星,但是看到还都是我们法学界的老朋友们,我想那说明这仍然是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只不过我们研究的是一个非常特别的领域。所以我很赞成刚才申院长所讲的,就是我们的整个法学界应当针对很多特定的社会现象发展新的领域和进行相关延伸,因此对于我们整个的法学学科乃至整个的法学研究体系都应该有一个重新的反思和重构的过程。那么关于影视娱乐法这样的一个研究现象,我想首先我们要关注的是,在我们传统的法学理论当中,所谓的学科它是应学术而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这样的学术发源地。现在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我认为是学科壁垒,因为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所形成的一种学科间的桎梏现象,比如说公法和私法,事实上仍然有比较强的学术深井现象的存在。这样的学术深井事实上影响了我们的视野,所以类似于无论是像教育法还是卫生法,体育法还是娱乐法这样的一种新兴研究领域,它无疑是打破传统的这种学科深井,为我们打开一扇新的天窗,打开一扇新的大门,来重新审视一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些新的社会现象,用法律语言去解释和描绘,甚至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学学科体系。两位刘教授谋划的这次大会内容已经远远的超出成立大会所具备的一些基本要素,他们谋划了整个的学科的设想,乃至人才培养理论体系的建构。我自己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就是实际上无论是把它作为新兴学科还是交叉学科,我们都要充分地关注到现在社会现象所出现的混同乃至新兴的一些领域,我们可能要重新对我们整个的法学研究体系做一些深入的思考。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就是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实际上,这两种社会现象已经让我们重新看待公私法这样的一种学科分野的客观现实。比如说在我所从事的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当中,新兴的行政协议的现象,以及在私法领域当中,出现地越来越多的一种高度的市场监管,这些实际上都会存在着一种学科融合。而影视娱乐法作为一种我个人认为可能是最高度地融合了政府市场乃至社会公众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因为它既高度产业化,比如说电影电视也是一个高度产业化的一个领域,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最平民化的社会领域,比如说如果我们泛化地定义娱乐的话,广场舞也是一种娱乐现象。所以这既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广泛的社会化领域,同时政府对这个领域的监管实际上面临着诸多的社会难题。因为娱乐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社会现象,与个人利益相关。一个人在什么时间节点上感受到娱乐的快感,实际上是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品质,乃至于个人的心性,每个人都是完全不同的。同时它也具有高度的公共利益,这个领域当中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的标准是非常特别的,以分级制度为例,它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所谓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是迥然不同的。 因为它必须关注到社会当中所有阶层和不同认知的人群的享受娱乐的权利,同时,产业所带来的迅速的生死现象也会带来整个监管体系的变化。以手机游戏为例,手游它的生命周期极其短暂,因而与政府拥有的行政监管之间就形成了相当强的对撞。这些问题都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引发我们对整个传统的法学理论乃至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革新性的或者革命性的思考。但是它是不是因此就引领了某一个独立的这个学科体系,或者说它能不能被称之为一个学科体系,我觉得这个还是需要去再做更进一步的研究的。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高度融合了政府市场乃至社会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发展,它肯定会对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方法、培养模式等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回应。我也很希望我们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能够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精进,我有机会加入其中对我来说也是一个莫大的荣幸,我也希望能够尽我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虽然我还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太多深入的研究,谢谢大家。刘毅教授:非常感谢敬波院长。她从一个行政法学家公法的这个角度提到了一个很新颖也非常重要的视角,就是娱乐化是一个融合性的法律,融合了政府、社会与市场,而且特别谈到了政府规制,这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娱乐法问题,同时也让我们感觉到娱乐一旦加上法律的字就变得更加严肃起来了,非常感谢。 接下来是北京电影学院管理学院的张琦副院长,有请你从电影人和电影的角度讲一讲对娱乐法的看法。北京电影学院管理学院张琦副院长:其实非常荣幸来参加学会的这个大会,也非常高兴能够给我们这样的年轻学者一个机会。因为我觉得其实电影是比较感性的学科,法律包括金融这些都属于比较理性的学科,我们一直也在做一些电影产业的研究,包括在教学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仅靠我们一己之力来研究的话,比较势单力薄,所以看到各位前辈专家刚才对电影包括娱乐法的相关陈述,我觉得也是对我思路的一个开阔。因为今天时间有限,我就把我们在教学和研究中对娱乐法学科、它的未来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的一些简单浅显感性的认识,跟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大家都说电影是一个文化产业的领头羊,因为它会辐射到很多产业,包括现在大家谈论很多的泛娱乐。电影本身的价值是有限的,但它很强的一方面可能就在于它的融合、创新和激发,所以我觉得我们国内发展娱乐法可能要立足于目前的社会背景。首先第一个背景就是十九大提出的矛盾转化,还有一个就是今年特别提出了文化产业秉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得的一种体制和机制。其实这就更强调了我们中国特色的娱乐法的发展问题,因为美国的娱乐法是建构在完善的工业体系之下的,而且是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背景。我看到我们的一部分专家是做中美法律的比较研究,美国的娱乐法可能是在一个很强大的工业体系下展开的,那我们目前面对何种背景,就是十九大给我们提出的一个方向。第二个也是我刚刚看到的,就是2018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中谈到的一点,我们经济的发展要从以前的高速度导向转为高质量导向,并且我们以后的经济发展会更加地开放,这正好沿袭了我们电影工业的未来的走向。第一个是电影产业近年来开始迅速发展,正在搭建基础设施的过程中,未来我们需要提高整体的综合质量,包括影片的质量等等。第二个就是我们刚才所谈到的现在的行业带来了一些新的机会和机遇,包括如何创新,包括我们的一些新生事物,其实这也是给我们的娱乐法研究带来了一些新的张力。然后从电影本体来说,我觉得对娱乐法的思维的建构,要从一个点两个面三个维度来看。第一个是关于电影本身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大家都知道电影其实是内容驱动的,所以说内容本身是它的一个规律和特色,为什么现在的金融包括法律跟电影的结合后发出火花不足,可能因为他缺乏对内容本身艺术的规律的把握,所以在人才培养上我觉得通识教育可能还要强调就是对艺术本体的研究,这是“一个点”。因为优秀的是作品,比如说像现在的《寻梦环游记》,大家都看看到这是一个商业作品,其实这是它的底层艺术生发出的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率,这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商业运作的一个问题,是它的艺术做的好,把它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益无形地放大了。但我们现在的电影人有一个投机的心态,把商业效益放在前面,用情色或者暴力来满足迎合观众,而忽略了其实作品本身没有艺术价值。最优秀的电影的发展是有这样一个核心,就像我们说道凡事立道务本,务本立道才能生道。我觉得这也是一样,只有我们立本了才能生更好的道,我们的发展才会延续。第二点是“两个面”,一个面需要和我谈到第一个方面相结合,即要结合中国特色的电影产业的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比如说,我们的电影产业发展历程仅15年,这15年中搭建了很多基础设施,但还有很多薄弱的环节,比如说我们的观影水平,我们的影片质量,包括我们的辐射力,我们的国际影响力。这些都是我们的特殊的规律,是需要我们关照的。第二个面是结合国外的主流发展形态的变化,比如说像美国现在存在的分久必合,并购都是电影院的并购,当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挑战,比如说现在硅谷的网络公司对电影业的冲击等等,他们这些发展对我们后发优势的电影工业来说有没有一些启示和借鉴? 对我们的法律研究、法规制定有没有一个预先的研判?我觉得这也是我们要着眼于的一个大的高度。比如现在迪士尼和福克斯并购,它会受到FCC的监管。这是它的特色,但咱们是一个什么样的形态,是不是已经滞后?这是关于两个结合。第三个就是多维度的问题。我从一个电影学者的角度来看,电影目前置身于一个多维度层面,“互联网+”“VR”这些技术革命是一个维度,还有一个就是它可能带来的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比如现在的电影不仅仅是影院,更是一个多屏的时代,这些问题就从“互联网+”技术延伸到我们现在的多种消费形态,那对我们整个电影范围的关照也要置身于一个大的时空背景下。所以说我们研究娱乐法回归到本源,需要把握好内容驱动这一点,使它能够结合两个方面,然后带动泛娱乐产业的拓展,是对娱乐法的发展关照问题上我的思考。其次是在娱乐法发展的方法和举措上我有自己的一个想法,也是在做研究的时候体会的,现在与各位专家进行一些分享。第一个是娱乐法在现阶段中国新时代背景下有一个配合问题。 去年11月份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跟咱们影视娱乐法学会的成立时间是相一致的,到今年3月份的实施,这说明我们的法更多的是一个支持鼓励和推动的作用,是一个配合国家的战略要求和国家电影产业发展的整体布局,我们做一些试探性的预演。第二个是我们要做一些完善工作,刚才说了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需要我们娱乐法去引导,包括现在市场的一些乱象。这并不是说乱象就有问题,这说明新生事物出现了,需要我们思考我们怎么去解决或调试,比如说二次元的文化,还有广场舞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它的利弊,但我们不能把它扼杀,而是要反思我们怎么去调整?其次是我们要做一定的预测和评价,因为电影缺乏某些标准和评价体系,这也是需要在配合电影产业发展过程中进行完善的。最后一点是娱乐法还需要结合产业的实际发展。比如对企业和政府而言,现在产业发展中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问题,以及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不能展开。最后说一下在这样的格局下娱乐法的人才培养问题,也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是人才培养要强调基础教育,就像我们电影学院管理学院现在一方面的目标是培养制片人,另一方面是培养制片主任。制片主任属于基础教育,而制片人是精英教育,精英教育需要很强的国际视野,在艺术教育的同时,做好跨界的复合精英人才。最后是我对这一学科未来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一些想法。因为我们现在这个平台是非常好地融入了一些资源和人才,但可能还需要再向更高层,让他们知道娱乐法的重要性。一个建议是在未来针对中国特色娱乐法的重要性进行一些宣讲,做一些论坛,从底层向上辐射。第二个建议是需要我们有一些专业的师资,比如在UCLA的电影学院中,就是UCLA的法学院的专业师资给他们讲授法律课程。第三个建议在人才培养和学科设计上强调融合与交叉。很荣幸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学院的院长,我们在一起可以把这个学科做的更加具有创新性,这也是一个契机。非常感谢这次会议给我们这些年轻的学者,以及我们电影学院的学者一起研究的机会。刘毅教授:非常感谢张老师从电影学院管理学的角度对我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和启发的思路和课题,说到课题,之前致辞的侯光明书记讲到刚刚成立的国家电影智库,包括电影学院的高精尖研究中心,我们学会在未来会很好地加强与电影学院国家电影智库包括管理学院的合作,希望在学术教学及各方面的合作获得更大的空间,期待未来!最后有请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梁迎修教授。梁教授不仅长期从事学术研究,也长期担任北师大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同时他本人也与我师出同门,是法理学专业优秀的中青年学者,现在有请梁教授谈谈对娱乐法的看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参与这样的盛会。我们这个学会的成立具有鲜明的创造性,学会由娱乐法研究会改名为娱乐法学会,它是全国第一家成立的专业研究会,在我们中国法学会还没有成立这种研究会时,它就已经成立了。我一直觉得我们北京市的法学会跟中国法学会之间的关系,就相当于欧洲杯和世界杯的关系。北京确实聚集了全国最有实力的法律院系,我们在这方面应该有所创新。另一个创新点在于,很多的研究会都是在学科已经成立了之后才成立,但是我们学会在影视娱乐法这一学科还没有得到法学教育主流的理论承认的前提之下就已经成立了,因而它本身就肩负着建构这一学科,继而推动人才培养的宏伟愿景和使命。我们传统的法学院目前处于法学人才培养的转型过程中,当前确实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担心,比如有很多老师已经意识到影视娱乐法有前景,但是有部分老师觉得对于如此转型的投入不一定有收益,并且对于行业发展的前景具有怀疑。而且有时候他不愿意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探索,我觉得这可能就是影响我们影视娱乐法人才培养的一个现实障碍。但是我认为今天刘毅副会长、刘承韪副会长关于我们学会的未来建设规划消除了这样的担心。一个担心是师资的缺乏,但是我们这一平台能够团结影视娱乐法领域中全国范围或者全北京范围里最顶尖的专家。而学会对于课程和教材建设的规划,也进一步地消除了这类担心。也许每一个法学院里现在没有娱乐法专门的师资队伍,但是我们影视娱乐法学会可以组建这样的一个学术团队,就在我们北京市的高校里巡回开设课程。这样一个有组织有规划的行为能够缩短了我们去摸索的过程,让这个学科建设在最开始的时候就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准之上。并且,学会目前着手设定行业标准的工作对于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这样严格制度设计的思路也体现了我们的创新性。刚才申院长也分析在我们影视娱乐法学学科建设过程当中,会面临很多的困难。但是我觉得虽然法律的性格是保守的,但是法学院里培养的人才很多都有创新性和开放性。一般人都会认为我们法学院培养的人才都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但实际上从法院里面走出来的也有很多科学家,以及马克思这样伟大的思想家,还有很多的文学家如徐志摩等。我们有一个学生是我们法学院本科的学生,但是他现在就在娱乐界发展,他平时在校期间就经常出去拍电影拍电视,因为他要出去拍戏的话,一出去就是半年一年,所以需要我们请假。对于他的情况我们开会讨论看学校能不能批,最后我说法学院里如果能培养出一个影视巨星,那也是我们法学院的骄傲。所以我觉得我们法学院有开放性包容性与创造性,办法总比困难多,尽管我们面临一些障碍,但是现在学会这一平台已经把学术界和实务界团结在一起,现在还正在构建实践教学一体化体系,借助学会这一平台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支撑,我们一定能把这个事情做好!刘毅教授:谢谢梁教授!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罗嗦,总结一句话,今天六位专家学者的发言都非常的精彩,非常有收获。接下来我们会把它们整理成文字资料发表在我们娱乐法学会公众号以及网站等平台上,今天的收获非常大,再次感谢几位专家学者,也谢谢大家的耐心聆听,这个环节的讨论就结束了,谢谢。今天下午还有两个单元,第三单元是影视文化立法现状与未来趋势的主题沙龙,第四单元是请在座的张峥副会长、王军律师以及两名法官做一个实务的专题报告。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调整成下午两点开始,一会儿散会之后,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到会议中心的餐厅就餐。现在上午的会议暂时休会。  以上嘉宾发言内容均根据现场录音整理完成
“娱乐法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开讲 “娱乐法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开讲 2018年3月2日下午“娱乐法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成功开讲。系列讲座第一讲由刘毅、刘承韪联袂主讲。刘毅为本所兼职律师、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他所主讲的题目是《中国娱乐法宣言》。刘毅从宏观的角度介绍了娱乐法的发展背景、发展意义、具体类别、相关法域等问题,让同学们初探娱乐法这门学科的大体内容,并在最后提出了中国娱乐法宣言:娱乐携手法律,共创美好生活。刘毅首先从娱乐法发展背景切入,从时间、空间等多维度角度将娱乐法的发展背景分成四个阶段,分别是:大众时代、契约时代、民法时代和知产时代,指出了娱乐法在当今“大众娱乐”逐渐普遍和“人工智能”兴起的时代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的紧迫性。其次,刘毅教授用十六字总结了娱乐法的意义:娱乐有理、娱乐有道、娱乐有度、娱乐有法。这四个短语从娱乐存在的合理性、娱乐商业化的本质、娱乐应当是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的一个体现、娱乐必须受到法律制约这四个方面详细解读了我们学习、运用娱乐法的意义。随后,刘毅教授结合部门法分类和法律实践现状为同学们介绍了娱乐法涉及的法域及实务中哪些领域属于娱乐法规范的范围。最后,刘毅教授用十二字宣言表明了自己对娱乐法理论及行业发展的信心和期待。刘承韪是本所高级顾问,娱乐法业务中心负责人,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所主讲的题目是《中国娱乐法论纲》。刘承韪主要从部门法的角度介绍了娱乐法核心要素、中国特色和娱乐法的部门法属性。随后结合几个实务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了当下存在较多争议的娱乐法问题,为大家指明了从事娱乐法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方向。“娱乐法系列讲座”是国内首次以娱乐法为主题举办的连续性讲座和论坛,随后还将邀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著名影视公司、知名律所和名校法学院的专家们依次开讲,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中国娱乐法的发展。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9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近年来引发不少争议,这次草案中暂未对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作出实质性修改。最高法今年1月出台了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司法解释,实践中效果不错。”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刚说,“建议将这个司法解释的经验纳入民法典草案,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近期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分组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建议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纳入草案,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共债共签’符合我国家庭、夫妻关系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大额举债,应该夫妻之间互相商量,经过双方共同同意,才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总共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据悉,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并在信封上注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1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決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辫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四、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十二、増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十七、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査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十九、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7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二十、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十一、増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二十三、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 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十四、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二十六、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军 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两高”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参加审议和询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并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和询问。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并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和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常委会委员张苏军、高友东、李钺锋、鲜铁可、李巍、于志刚、周敏、谭耀宗,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玮、马银萍、李勇,围绕如何合理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在民事检察上实现更好作为,如何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题,如何解决执行不能、受害人又很困难的案件,如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如何更好规范律师、仲裁、公证行为防范虚假诉讼等提出询问。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并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并回答了大家的询问。栗战书在讲话中指出,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人大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目的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来谋划和安排,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重点和目标,要坚持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希望“两高”认真系统地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密切与有关方面的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民事执行制度建设,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周强表示,将认真梳理、吸收大家的意见建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攻坚克难,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要巩固阶段性成果,构建长效机制,为信用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张军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当事人、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进一步转观念、抓办案、重效果、强队伍,将民事检察监督做得更实、富有成效,支持、监督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补齐民事检察监督这个“短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文字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2018年11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纪念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通报了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据了解,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截至2017年底,新收反垄断民事诉讼一审案件700件,审结630件。案件涉及交通、保险、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供电、信息网络等多个行业领域。1、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的QQ软件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2010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明确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具体范围。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较大困难;此时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即使初步认定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2、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境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和唯一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2012年5月10日,吴小秦前往广电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获悉,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由25元上调至30元。吴小秦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广电公司向吴小秦出具的收费专用发票载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之后,吴小秦通过广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广电公司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每年360元,用户每次最少应缴纳3个月费用。之后,吴小秦获悉数字电视节目应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吴小秦认为,广电网络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在数字电视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构成搭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广电公司2012年5月10日收取其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其15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广电公司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广电公司返还吴小秦15元。广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电公司在销售时不仅提供了组合服务,也提供了基本服务,存在两种以上的选择。选择权既然存在,就不符合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吴小秦的诉讼请求。吴小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5月31日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统称为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纳入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4、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作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已有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年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2008年8月15日后,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锐邦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强生公司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请求判令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产品的需求、供给的替代性分析,应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医用手术缝线市场,并且可以认定此相关市场竞争并不充分;强生公司凭借其在全球市场的优势、其丰富的产品品种、很高的产品声誉、其对销售渠道的控制以及其他优势,在竞争并不充分的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强生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考评制度等证据表明其实施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具有明显限制竞争的动机;强生公司所实施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导致中国大陆地区医用手术缝线市场的产品价格长期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限制了市场竞争,而没有产生其他促进竞争的效果。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强生公司制定、实施该协议并按该协议处罚锐邦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判决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5、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人人公司)是全民医药网的实际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百度搜索的结果排名方式有两种:自然排名与竞价排名。唐山人人公司认为,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北京百度公司即对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北京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唐山人人公司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用户提供免费搜索服务,依然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使用中文搜索引擎的多数用户位于中国,而中国用户可以选择并获取的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般也来源于中国境内,可以确定中国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6、娄丙林诉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水产批发协会)在其《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同时在协会内部执行上述规定,并多次就獐子岛扇贝价格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确定。娄丙林退出水产批发协会后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扇贝。娄丙林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两审法院均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而言,水产批发协会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成立之后,多次组织会议对于不同种类的扇贝产品的销售价格、禁止不按规定价格折价销售以及相应处罚等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定,通过固定和变更价格减少甚至消除会员之间的竞争,提高销售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水产批发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固定、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7、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诉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以下简称国昌电器商店,合同丙方)与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合同甲方)、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时公司,合同乙方)签订2012年度、2013年度《东莞地区格力电器家用空调销售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市场管理规范的相关制度及要求,终端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每期的最低零售价,不得产生任何形式的低价行为。2015年年初,国昌电器商店拟解除与晟世公司和合时公司的合作关系。合时公司以国昌电器商店在2013年2月期间违反约定以低于最低零售价格销售产品,被晟世公司按约定罚款13000元为由,未全数退还国昌电器商店缴纳的“维护诚意押金”,国昌电器商店遂诉至法院。国昌电器商店主张,晟世公司作为格力空调在广东省东莞市的总经销商控制销售价格,限制国昌电器商店作为经销商不得低于其制定的最低零售价格售卖格力空调商品,属垄断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应当由原告对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证明责任,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遂判决驳回国昌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8、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保城公司系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安装的企业。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下属子公司,系无锡地区唯一从事天然气汽车加气业务的企业。华润车用气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市场竞争,拒绝为保城公司安装的天然气出租车办理IC加气卡,致使汽车无法正常加气,影响了保城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保城公司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华润车用气公司实施了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并判令其履行交易义务及赔偿保城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拒绝交易。合同法上的迟延交易行为与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必须严格把握法定要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未能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及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不一定构成拒绝交易;只有在该行为导致了市场竞争受到排除或限制时,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9、刘大华诉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刘大华系湘A1LC79东风日产牌EQ7250AC小型轿车的车主。201110月22日,刘大华就该车辆到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源公司)处维修。湖南华源公司工作人员接待并经相应检查,确定该车维修内容为更换左前门锁芯。随后,湖南华源公司工作人员向刘大华提供了维修服务,并收取小型轿车维修零件费用307元,维修工时费300元。刘大华另提供证据显示,其他两家非东风日产特许经营维修厂商提供相同服务的工时费分别为50元和40元。刘大华遂以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日产公司)和湖南华源公司的配件销售和维修政策具有反竞争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前我国汽车销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汽车生产商将原厂配件限定在4S店销售及保修,该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反竞争性。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应为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市场,包括日产公司提供的“原厂配件”和其他企业提供的“副厂配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日产公司和湖南华源公司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故刘大华主张两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刘大华的诉讼请求。10、潘瑶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潘瑶系上海市市民,多次参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拍卖公司)组织的上海市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但未获成功。上海拍卖公司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为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唯一拍卖公司。上海拍卖公司对于参加拍卖的竞拍者收取2000元保证金,并收取每次100元拍卖手续费。潘瑶提起诉讼认为,作为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市场上唯一拍卖机构,上海拍卖公司利用其在上海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竞拍者收取高额保证金和拍卖手续费,构成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诉请法院确认上海拍卖公司高额收费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非营利性客车额度属于由政府统一调控和管理的社会公共资源,不属于市场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对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组织竞价拍卖,是政府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调控和管理这种公共资源的一种具体方式。上海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所提供的此项拍卖服务本质上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竞争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遂判决驳回潘瑶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月 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2005年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释》(二)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解释》(二)送审稿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会议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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